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杨**,男,1962年7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王**,男,1972年3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再审申请人梁**因与被申请人四川某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杨**、王**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四川省成*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川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梁**申请再审称,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一)梁**是由班组长杨**介绍,经某某公司招聘录用为专业打拆部工人。在此工作期间,所有工作由杨**安排和管理,工资由其发放。某某公司未与梁**签订劳动合同。后梁**在工作期间意外受伤。...(本文书还有6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