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范**、黄**与被告蒋**、蒋**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范**、黄**及两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刘*,被告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范**、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两被告拆除其在路上垒的墙并将路面恢复原状,使原告能正常使用;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两原告系夫妻关系,两被告系同胞兄弟关系,三家系隔墙邻居关系,其门前共用一条南北通道,原告居*,两被告依次居北。从2022年起,原、被告三家就因门前道路通*发生过矛盾,2002年3月13日,原告范**与被告蒋**达成道路通*协议,2021年5月26日,三家又达成道路通*协议。然而两被告于2022年11月30日无故在门前的道路上砌砖墙以阻止原告通*,双方为此于2022年11月30日发生冲突,被告蒋**将原告范**打伤,砀山县公安局为此对被告蒋**进行行政处罚,行政处...(本文书还有13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