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厦门市某****(以下简称某某美容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某某美容店退还4980元;2.判令某某美容店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4年7月1日,陈**到某某美容店体验项目。在此过程中,店里工作人员一直诱导陈**办理消费祛斑项目,陈**于2024年7月1日支付了4980元购买了该店祛斑美容项目。过后被告一直未履行当初的服务承诺。陈**多次预约要去该店做项目,均被告知店员外出培训,导致陈**无法...(本文书还有5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