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山市昊*******(以下简称昊科公司)与被告江门市可*******(以下简称可耀公司)、王*、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小额诉讼)程*,后因本案存在不适用简易程*情形,本院裁定转为普通程*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昊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可耀公司、王*、汪**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可耀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19092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9092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自2021年12月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可耀公司支付原告律师费8000元,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500元。3.判令王*、汪**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事实和理由:原告与可耀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双方于2021年8月26日签订《长期销...(本文书还有20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