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山西某某******(以下简称:山西某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丁**、甘肃某某********(以下简称:甘肃某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23)甘01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山西某某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23)甘0102民初****号民事判决,并改判支持山西某某公司的全部上诉请求;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丁**、甘肃某某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案涉强夯锤的价值是确定的。一审中山西某某公司提交了其从他人处购买案涉强夯锤的《买卖协议》及《证明》,其可证明案涉强夯锤的价值,因此在一审明确认定丁**及甘肃某某公司阻拦山西某某公司撤离设备及倒卖案涉强夯锤事实的情况下,应当判决丁**、甘肃某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2015年...(本文书还有27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