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宗*与被告孟*、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宗*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根军,被告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被告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孟*、刘*返还宗*所借款项本金20万元及利息155250元(利息暂计算至起诉时,以后的利息继续计算到付清款之日止)。2.请求本案诉讼费用由孟*、刘*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孟*、刘*分别于4月、8月、9月从宗*处借款5万元、10万、5万元,共计2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口头约定月利息1分5。到期后,宗*多次向孟*、刘*催要,孟*、刘*至今未归还此笔款项及利息。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诉讼。庭审中,宗*陈述其诉请利息2020年8月19日前按照月利率1.5%计算,之后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孟*辩称,1.涉案的借款实际借款人和用款人是刘*,孟*只是作...(本文书还有21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