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石**因与被上诉人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2023)黔0527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石**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石**一审主张的借款利息及律师费,一、二审案件诉讼费用由翁**负担。事实及理由:借条对逾期利息约定不明,应视为没有约定,上诉人不应承担该利息。借条虽约定逾期按一分计算利息,但对计算周*未约定,是否是一分每月或每年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之规定,视为没有约定。且上诉人签字时,被上诉人没有告知约定利息,未尽到告知义务,上诉人不应承担责任。被上诉人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自行起诉,律师费并非其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必要开展,该费用系其自行扩大的损失,不应由上诉人承担。
翁**答辩意见:借条约定还款期限300天,逾期按一分计算利息,自己主张以12%的年利率计算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应予驳回。签订借款合同时已经明确约定了律师费和保全费由翁**承担,该约定未违反律法律规定,应由翁**承担。...(本文书还有23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