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东莞益模**********与被告东莞市隆*********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向原告支付加工费77060元及利息(以77060元为本金,自2021年6月1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原适用简易程序,后转换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11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以在线庭审的方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公告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当庭宣判。
本院经审理认定,本案为加工合同纠纷。案涉法律事实发生于民法典施行前,故本案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本文书还有6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