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重庆市垫*********与被告刘**、陈*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7日立案。
原告重庆市垫*********诉称,被告刘**于2019年4月26日与原告签订《内部承包工程施工责任合同书》,约定重庆市合川区长帆路延伸路段道路工程由被告刘**承包,被告刘**自愿接受原告授权与建设方签订的工程合同所有条款进行实施,自愿承包施工,自愿承担工程质量的终身责任和安全等一切责任。该工程由被告刘**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一旦发生亏损,对外所欠经济和应上缴的税、费必须付清,如发生民事诉讼,被告刘**必须以第三人应诉,承担本案的全部民事责任和经济责任。该工程(被告)必须向原告缴清工程结算总额的0.5%管理费用。被告陈**被告刘**承担担保责任。原告在2019年9月24日为被告刘**向重庆阳城混泥土有限公司支付了1062765元(在法院执行和解)及案款利息123811元,2019年10月28日代理费40...(本文书还有8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