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诉被告西安某基*********(以下简称西安某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与被告西安某基*********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务桩机款428000元及利息9238元(利息暂计算至2022年10月26日,2022年10月27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西安市高陵区崇皇项*系陕西公司开发建设的房产项*。被告系项*南区一期楼及地下车库桩机工程承包人。2019年4月6日和2019年6月11日,原告同西安某基*********项*经理部签订《素土挤密桩工程施工劳务合同》和《cfg桩基工程施工劳务合同》。合同对工程概况、施工要求及内容、价款结算、双方责任义务等进行...(本文书还有30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