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上诉人佛山市明*************(以下简称明兮公司)与上诉人邓**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0)粤06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于2020年11月26日判决:“一、佛山市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38154.54元予邓**;二、驳回佛山市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
上诉人明兮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明兮公司已向邓**出具记载劳动...(本文书还有29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