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中国某某*****************(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中国某某***************(以下简称某乙公司)、郑**、李**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郑**、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中国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白**、中国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四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442870.17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四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7月17日下午16时许,秦*岛市盘某某厂向外出售风景石,该厂负责人郑*权雇用李**所有三一牌吊车进行吊、装,郑**为驾驶员、原告在场协助。在吊车吊运过程中,由于风景石表面光滑,起吊过程中风景石滑落,将原告砸伤。后原告被紧急送到某某医院,由于伤势较重,又被转院到秦*岛市某甲医院,被诊断为小肠破裂、肠粘连等。出院后在家休养期间,原告发现自己性功能出现问题,于是到秦*岛某某医院就诊,被确诊性功能障得。关于吊车,经向李**核实,该吊车在第三被告和第四被告处投有商业险和交强险。赔偿事宜,双方协商未果,故依据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
李**、郑**辩称,1.原告与二答辩人不存在义务帮工法律关系,本案以“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本文书还有57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