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甘肃金通********(以下简称金通典当公司)与被上诉人嘉峪关新***********(以下简称新世界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18日作出(2019)甘0271民初****号民事判决,金通典当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作出(2020)甘02民终****号民事裁定将本案发回重审。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7日作出(2020)甘0271民初****号民事判决,金通典当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金通典当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及韩**、被上诉人新世界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金通典当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金通典当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新世界公司承担。事实及理由:一、一审法院以金通典当公司未占有新世界公司资产为由,认定金通典当公司与新世界公司之间无不动产当物的抵押事实逻辑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据此,抵押权的成立不以转移占有为必要条件。一审法院以金通典当公司未占有新世界公司的资产为由认定金通典当公司与新世界公司之间不存在抵押事实的观点不能成立;二、金通典当公司与新世界公司签订的房**抵押典当合同并不存在无效情形,双方系典当关系。一审判决认定金通典当公司与新世界公司是借款关系...(本文书还有62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