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某某*************(以下简称沧州某某公司)与被告董**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沧州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宫**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董**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沧州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人民币32452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暂计人民币769.7元(2023年3月2日以前以人民币37452元为基数,3月3日至3月7日以人民币32452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自2022年10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3月7日)(以上两项暂合计为人民币33221.7元);3、请求法院判令原告与被告解除小麦种植合作协议。4、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庭审中,原告将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本文书还有20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