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奇台县念***************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2022)新232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5月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6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王**,被上诉人奇台县念***************的法定代表人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上诉请求: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2022)新2325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各项损失205,720元。事实和理由:上诉人在被上诉人公司工作,被上诉人有义务提供安全的工作场所和工作条件,因被上诉人公司楼梯铺设的地毯不平整,上诉人在下楼时被地毯绊倒受伤,上诉人并无任何过错,被上诉人应该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判令被上诉人赔偿10%的责任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奇台县念***************辩称,一审法院查明事实基本清楚,上诉人2021年5月20日入院治疗的病情与在被上诉人处摔倒没有因果关系。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文书还有47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