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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合同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裁定书
  • 案号(2024)宁民申*号
  • 审理程序:再审程序
  • 审结日期:2025-01
  •  
  • 【案例概要】

    再审申请人穆**因与被申请人某某区供****(以下简称供销联合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宁04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穆**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证据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判决结果错误。(一)穆**与某某市某某区某郎供销合作社签订《经营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系合同双方主体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依法应当认定有效。一审法院认定穆**提交的证据不能证实土地交易行为的合法性,属于证据认定错误。本案中,供销联合社一审提交了某市某区人民政府原政函(2010)71号“关于对某某区某郎供销合作社改制方案的批复”,该批复第1、2条内容明确记载由某郎供销社对其资产整体对外出售,其中就包括某郎供销社拥有的土地使用权7.84亩,该批复明确了本案穆**与某某市某某区某郎供销合作社所转让的案涉土地是取得了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政府的批准,...(本文书还有1267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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