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与被告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保险公司)、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谷**、被告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蒙d8××**小型轿车因交通事故产生的车辆维修价款合计95035元;2.诉讼费用、鉴定费用(11000元)依法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3年10月14日8时许,被告王*驾驶车牌号为蒙dg××**号小型汽车,在赤峰市松山区桥西大街由南向北右转弯驶入道路时与由西向东直行的、徐伟星驾驶的车牌号为蒙d8××**小型汽车相撞,致双方车辆受损。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王*负全部责任,徐伟星无责任。蒙d8××**号小型汽车的所有权人为原告。肇事车辆...(本文书还有20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