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秦**与被告永宁县杨********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永宁县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85220.02元,其中医疗费31513.02元、医疗辅助器具费757元、护理费7500元(2500元/月×3个月)、营养费3150元(30元/天×105天)、交通费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00元、病历资料复印费100元、精神抚慰金及后续生活保障金4万元(不含伤残认定及后续治疗、生活保障费用);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6月25日上午,原告在经营者季**经营的永宁县杨********出口台阶下的地毯处滑倒,经永宁县人民医院诊断为左侧股骨...(本文书还有29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