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陕陕bxxx**车的车辆行驶证登记所有人系被告全为汽车公司,陕陕bxx**半挂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系被告海洋顺通公司,两车的实际车主均为被告陈**,且均系挂靠关系。2020年10月22日,被告陈**驾驶陕b陕bxxx**b陕bxx**挂车,xx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昆明路肖里村村口时,适逢原告驾驶陕a临*******号两轮电动车(后载薛*某),由西向东横过道路至此,两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2020年12月7日,该事故经西咸新区xx局沣东新城分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作出第611701**********1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陈**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负事故次要责任。后原告被送往西安高新医院住院治疗108天,经诊断为1、盆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2、右侧股静脉断裂;3、右侧股动脉挫伤;4、右侧股神经挫伤;5、右侧髂腰肌缺损:6、会阴部撕裂伤:7...(本文书还有19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