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云梦县某*********(以下简称某某管理中心)诉云梦县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被告徐**、被告陈**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管理中心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被告某某公司、被告陈**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管理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某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下欠的2024年6月1日至2025年5月31日的租金10200元;2、判令徐**、陈**对某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系由云梦县粮食局依法设立,负责全县国有粮食企业改制后的资产管理的独立法人机构。2023年初,原...(本文书还有17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