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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周*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刑事案件>>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 案例类型:刑事判决书
  • 案号(2022)湘0182刑初*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23-02
  •  
  • 【案例概要】

    2016年6月17日,彭*(已判决)在宁乡成立湖南颐和寿康养老产业有限公司宁乡分公司,在未取得《金融许可证》情况下,招募业务员采取派发传单、参观公寓、开会讲解等方式,面向社会不特定公众进行宣传,以预交养老床位费的名义吸收公众存款,并承诺合同期间按照投资金额的9%至13%支付年利率、合同期满可以退还本金,直至2019年资金链断裂。2016年至2019年期间,彭*、彭**(已判决)及宁乡地区业务员面向邓小红等1620名集资人,共计吸收存款124833000元,未兑付本金为112170500元,待兑付余额为96435446元。被告人李**、周*、刘*作为业务员,通过发传单、邀约参加推介会、组织参观考察等方式来宣传公司运营模式,促成投资户与公司签订合同,并维护老客户。其中被告人李**向78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415万元,被告人周*62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09万元,被告人刘*25...(本文书还有2736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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