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与被告张**、被告崔**、被告中国平安***************(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5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张**,被告平安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崔**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35万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2年9月12日19时许,被告张**驾驶灯光不符合要求的鲁b7××**号小型普通客车沿s220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省道22018公里42米处,与沿路口东侧由东向西原告吴**推行的人力三轮车相撞,致二车损坏,原告受伤。经平*市交通警察大...(本文书还有19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