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诉被告呼伦贝尔*************、刘**、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刘**、呼伦贝尔鸿发祥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自2021年11月18日起计算至2023年11月17日;以100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自2023年11月18日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刘**、呼伦贝尔鸿发祥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因本次诉讼应支付的律师费5.5万元;3.依法判令被告刘**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诉讼费律师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4.诉讼费用由被告刘**、呼伦贝尔鸿发祥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刘**承担。事实及理由:2021年11月18日,经原告的朋友辛景山介绍,原...(本文书还有11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