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邓*、韩**诉被告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22年6月14日本院受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之规定,于2022年7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之前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2.被告立即返还原告租金95000元;3.被告立即返还原告押金100000元;4.本案诉讼费等维权费用由被告承担。并提出如下事实与理由:2012年4月27日,原告韩**与被告何**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丽江市古城区**街**巷**号房屋出租给原告,租赁期限自2012年6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原告向被告支付押金210000元,案外人姜**与被告系男女朋友关系,合同到期后,被告向原告表示,因经*管理需要,让原告与案外人签订新的租赁合同,将上述房屋续租给原告,并约定剩余保证金100000元继续作为上述房屋租赁合同保证金,租赁期限自2018年6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出于对被告及案外人关系的信...(本文书还有32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