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某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被告天津某某******(以下简称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于2024年5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甲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乙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款107656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076560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第18.2条约定利率计算,从提交起诉状之日起至其实际支付之日止);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1年1月1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玖悦府一期电梯购销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20台电梯设备,合同总价为4511302元。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将合同约定的20台电梯按照被告要求运送至指定地点,其中18台电梯已于2023年2月24日前验收合格,2台电梯(序...(本文书还有221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