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案外人林祥创作了“中国城市百福系列作品”1至6,共34幅“福”字作品,并分6次进行了作品登记,取得了:黔作登字-2020-f-00068404、黔作登字-2020-f-00068406、黔作登字-2020-f-00069628、黔作登字-2020-f-00069629、黔作登字-2020-f-00069569、黔作登字-2020-f-00068408号《作品登记证书》;后又创作了“中国城市百福(新版)系列作品”1、2,共11幅“福”字作品,并分2次进行了作品登记,取得了:黔作登字-2020-f-00068407、黔作登字-2020-f-00068405号《作品登记证书》。2020年4月13日,案外人林祥出具《著作权许可授权书》,该授权书载明:1.授权许可著作权权能范围:授予被授权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行使授权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包括以网络使用为目的的作...(本文书还有20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