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高**与被上诉人刘**、张**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上饶市信州人民法院(2022)赣11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双方当事人未提交新的证据,亦未主张新的事实和理由,本院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高**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2022)赣1102民初****号民事判决;2.依法改判确认二被上诉人共同共有的上饶市信州区××道××号××幢××房产(产权证号:3101325,面积:141.53平方米)各占50%的房产份额;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二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第一,一审法院以张**申请了公积金贷款49万元(房款617139元),并由其一个人负责按期归还贷款来认定被上诉人张**占案涉房产的75%的份额存在重大的认定错误。本案是发回重审案件,审判员在第一次庭审调查的时候张**陈述贷款49万元的用途是因为家庭经济困难而套出来用的,被上诉人刘**对此也并未否认,刘**也陈述房子总价617139元是全额支付给开发商的,支付之后...(本文书还有32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