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甄*与被告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甄*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本金50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本息12968.33元(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3日起按照4.15%的年利率加计50%计算,暂计至2024年3月8日,实际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罗*系沙场的经营者,2015年被告在原告处购买汽车配件等材料,由于双方一直存在合作关系,故双方口头约定付款方式为先拿货后付款。2015年12月26日,经双方结算,被告欠付原告10万元货款,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欠条》出具后,被告于2019年1月18日向原告偿还3万元,2020年1月23日向原告偿还2万元。剩余5万元被告至今未付,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罗*辩称,案涉货款应是润滑油款而不是汽车配件材料款。我早都已经向...(本文书还有23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