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毋**与被告张*、王**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喻**、刘*,被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撤销碑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陕0103执异****号裁定;2.依法判令终止对某***小区**号楼**单元**层x号执行,待原告与被告张*的租赁合同终结恢复执行;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并变更诉讼请求为:1.请求法院判令原告异议成立,终止对某***小区**号楼**单元**层x号执行,待原告与被告张*的租赁合同终结恢复执行;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3年12月29日,原告(案外人)收到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23)陕0103执异****号执行裁定书。原告认为法院驳回原告提出的执行异议的裁定事项,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一、公权...(本文书还有31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