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某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被告淮安某某*********(以下简称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某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款463881.66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9年3月4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电梯设备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电梯设备38台,合同总价为6445280元,双方并对货品价格、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进行了约定。而后因税率调整及增加2台电梯,双方又签订了《淮安xxxxxxxxxx买卖合同补充协议》、《淮安xxxxxxxxxxxx买卖合同补充协议2》,电梯台数变更为40台,合同总价变更为6459527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本文书还有12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