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云*******以鄂云检刑诉(2019)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熊**、徐**、王**、王**、韩*、张**犯诈骗罪,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月16日作出(2019)鄂0923刑初****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张**、熊**、徐**、王**提出上诉,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5日作出(2020)鄂09刑终****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北省云*******指派检察员程爱斌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湖北省云*******指控:
2011年8月至2017年4月期间,被告人张**、王**夫妇先后成立并控制天津融亨贵金属交易有限公司及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融亨公司)、上海昊赏金融信息服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赏公司)、富邦恒泰(厦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邦公司)、青岛中鑫金服商贸有限公司等公司(以下简称中鑫公司)。2016年4月至2017年4月间,张**等人先后以富邦公司和中鑫公司的名义与青岛西海岸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海岸交易中心)签订综合会员合作协议,富邦公司成为西海岸交易中心666号会员单位,中鑫公司成为西海岸交易中心629号会员单位,双方约定由富邦公司和中鑫公司招揽客户到西海岸交易中心进行“现货交易”,富邦公司和中鑫公司向西海岸交易中心缴纳保证金,西海岸交易中心分别与富邦公司、中鑫公司按比例对客户交易手续费予以分配,同时富...(本文书还有2685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