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日照市岚***********(以下简称敏子租赁站)因与被上诉人江苏中浩*********(以下简称中浩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2021)鲁11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9月19日立案后,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敏子租赁站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或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由中浩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3月4日,双方签订《施工机械租赁合同》,约定中浩公司租赁敏子租赁站的塔机,租赁费每天每台4**元。合同签订后,敏子租赁站将塔机交由中浩公司使用。至今中浩公司仅支付部分租赁费,未返还塔机,给敏子租赁站造成巨大损失。
中浩公司未答辩。
敏子租赁站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中浩公司将租赁的塔机一套返还给敏子租赁站或赔偿塔机款270000元;2.判令中浩公司赔偿敏子租赁站经济损失168000元;诉讼中增加并明确该请求为2020年9月4日至2022年3月4日的租赁经济损失216000元;3.诉讼费由中...(本文书还有414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