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闵*******指控原审被告人叶**、叶**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二〇一七年九月六日作出(2017)沪0112刑初****号刑事判决。判决后,原审被告人叶**、叶**不服,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潘*伟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叶**、叶**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根据被害人陈*、王*1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刘*、王*2、王*1、汪*、韩*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司法鉴定意见书,借条、收条、车辆抵押借款合同以及被告人叶**、叶**的供述等证据认定如下事实:
2015年11月8日18时许,被告人叶**在本市闵行区xx路**弄xx村门口公交车站处,遇被害人刘*等人向其索要债务,遂纠集被告人叶**、王*3(另案处理)等人,持砍刀、钢管等物对刘*、陈*、王*1、王*2实施殴打,致被害人陈*、王*1受伤。经...(本文书还有21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