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提交书面意见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某公司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王*入职时,某公司的工作人员即告知,不属于其公司的员工,无底薪,工作自由,劳务费用亦不稳定,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属于劳动关系。王*也向当地劳动部门进行咨询,其年龄已经超过50周*,无社保缴纳记录,无法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而且事发后,某公司未将该事故上报,并依法为王*申报工伤。综上,本案二审判决已经执行完毕,某公司提起本案再审申请属于恶意诉讼,请求依法驳回某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某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本案审查的重点是某公司主张其与王*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王*进行工伤认定的理...(本文书还有6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