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农业*************(以下简称农行临高支行)诉被告罗**、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行临高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何*,被告罗**、秦**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农行临高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罗**、被告秦**共同归还至2020年5月20日尚*原告农行临高支行的贷款本金371723.8元、利息817536.36元,本息合计为1189260.16元;2、判令被告罗**、被告秦**按合同约定共同偿还拖欠原告农行临高支行自2020年5月20日以后的贷款本息至全部清偿之日止;3、判令原告农行临高支行对被告罗**名下的抵押物即位于海南省临高县临城镇长堤路的土地【《国有土地使用证》临国用(01)字第2014号】享有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范围为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利息损失、律师费、诉讼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3年8月22日,原告农行临高支行与被告罗**签订一份《个人消费担保借款合同》[(临)农银保消借字(2003)第****号],约定由农行临高支行向罗**发放贷款40万元用于建房;贷款期限从2003年8月22日至2013年8月22日;贷款年利率为5.04%,贷款一年以内按合同利率执行,贷款期限一年以上遇法定利率调整,于下年初按相应的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本文书还有56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