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魏**与被告(反诉原告)陈**、被告高**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张*,被告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雷**、侯**,被告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雷**、侯**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解除原告魏**与二被告2011年11月1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2、依法判令二被告向原告返还购房款190万元;3、依法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兰州市安**××路××号××号楼××层××室房屋装修残值10万元(以法院鉴定数额为准);4、依法判令二被告承担不能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根本违约责任,向原告支付购房款总额的资金占用利息1076964.85元;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魏**变更第3项诉讼请求为:3、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200000元。庭审过程中,魏**当庭将第2项诉讼请求变更为:2、依法判令二被告向原告返还购房款195万元;将第4项诉讼请求的金额变更为934201.67元。事实与理由:2011年10月16日,原告及其妻子马霞云与被告陈**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告陈**将案外人抵顶给其的位于兰州市安**××路××号××号楼××层××室的房屋出售给原告。2011年11月1日,被告陈**与原告再次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合同约定出售价格为195万元,原告应在2012年1月5日前付清全部房款,并将2011年10月16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作废。原告随后按照合同约定,将190万元房款支付至被告高**账户内。二被告将房屋交付原告使用,原告于2011年底将房屋装修后居住使用至今。原告搬入案涉房屋后多次催促被告陈**办理案涉房屋不动产转移登记,由于案涉房屋尚未办理不动产初始登记,因此无法办理转移登记。另因原告与被告陈**之...(本文书还有72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