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关**与被告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2.被告支付租金17800元;3.被告支付违约金2000元;4.被告支付租赁期间产生的水费、物业费、取暖费6727.12元;5.赔偿损坏电视的费用2000元;6.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变更第2项诉讼请求为: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13050元。事实与理由:2022年6月6日、2023年6月5日,原、被告分别订立两份《房屋租赁合同》,租期分别为2022年6月5日至2023年6月4日、2023年6月5日至2024年...(本文书还有25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