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乐*、王**因与被上诉人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7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乐*、王**共同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一、被上诉人在约定的签约最后一日因上诉人存在30余万元的信用贷款而提出资金监管的要求,但双方合同对此并无约定,被上诉人该要求改变了买卖主要条款,上诉人不存在任何征信逾期且即将取得高额动迁款项,完全有能力履约,资金监管本身需要产生额外费用且延迟上诉人最终取得房款的时间,故上诉人未同意,被上诉人拒绝签约构成根本违约。2020年1...(本文书还有27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