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以下简称刘**)与被告于*、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于*、保险公司,并称二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刘**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陈*,于*,保险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要求二被告赔偿医疗费109737.9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0元、营养费4500元、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元)25658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辅助器具费1301元、护理费20800元、误工费34406.52元、交通费800元、财产损失200元、鉴定费3150元。事实与理由:2022年3月19日13时,在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朝外市场街北口,于*驾驶×××车辆(以下简称事故车辆)由西向南行驶,刘**骑北×××电动自行车由西向东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刘**受伤。交管部门认定于*为全...(本文书还有21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