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杨**、华安财产*************(以下简称华安财保北分公司)、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保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被告杨**、华安财险北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太平洋财保北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杨**、华安财险北分公司、太平洋财保北分公司赔偿我医疗费70809.1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900元、营养费4500元、残疾赔偿金156226.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7500元、辅助器具费434元、护理费19370元、交通费1500元、复印费33.6元;2.请...(本文书还有28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