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董*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被告偿还借款人民币10000元整,并支付逾期利息(以欠付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7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事实及理由: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2019年6月23日,被告因生活所需向原告借款10000元,称承诺2019年7月23日前归还。后被告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仍未还款,故原告诉至本院。
被告董*未到庭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原告举证如下:借条一份、微信...(本文书还有7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