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与被告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马**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人工工资50000元及利息2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1年,被告承包了石柱民族中学运动场项目工程,原告在被告手下做基础劳务,经结算后被告欠原告人工工资50000.00元,并于2020年6月6日重新出具了欠条,欠条内容:今欠到马**民族中学运动场工程基础人工工资伍万元整,于2020年9月30日前付清,如到期未付王**本人再愿付马**20000.00元利息。但被告未按欠条约定偿还欠款,双方约定的利息亦未超过民间借贷的利率...(本文书还有7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