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广东毅某****(以下简称毅某公司)因与上诉人中山市越***(以下简称越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22)粤207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毅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改判毅某公司无需向越某公司支付违约金。事实与理由:一、工期延误的绝大部分原因在于越某公司,毅某公司已进行了举证。毅某公司承包的是土建及机电工程,其他工程项目并非毅某公司承建,而联合竣工验收是整体竣工验收,不仅仅包含毅某公司承建部分。《中山市越***...(本文书还有111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