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南某某******(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李**(以下简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于**及委托代理人杜**、郑**,被告李**及委托代理人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李**向原告支付货款141944.9元及利息(利息以141944.9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14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诉讼费、保全费均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1月6日,原告多次为被告供货并按照被告要求将货物运送至位于郑州市金水区**的“美**境”项目工地。后,被告仅向原告支付部分货款,尚*原告141944.9元货款未付,自2021年8月14日起,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剩余货款,被告均拒绝支付。
被告辩称,原告起诉的合同依据不存在,起诉的理由于事实不符,双方不存在买卖法律关系。1、原告从来没有为被告供过货,被告从*要求原告将货送到金水区**的美**境工,也没听说过这个项目工地。2、被告在收到原告起诉函件之前从*听说过河南某某******这个名称,原告提供的聊天记录中没有任何原告名称的体现,也没有符合双方买卖交易形式的体现,被告从*与原告以书面或口头形式达成任何合同约定,原告也没有任何能够证明双方形成买卖合一的材料。3、从原告提供的聊天记录及制作的销售明细来看,原告自称2021年1月就开始不间断向被告供货,但于**是在2021年4月26日才与被告添加...(本文书还有59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