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王*与被告吴*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裴**、原告王*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被告吴*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被告吴*与马义国婚姻关系无效;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吴*与马义国于××××年××月××日在睢县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原告马*系马义国与前妻所生独生子,王*系马义国母亲,马义国父亲已去世。2012年马义国确诊癌症,2014年病情加重后因其离异,且独生子在外地,原告王*便叫其妹妹王**的女儿吴*帮忙照顾马义国。吴*母亲王**与马义国母亲王*系亲姐妹,吴*当时已离异。被告吴*在明知马义国已是癌症晚期患者且两人系亲表兄妹关系的情况下领取结婚证,二人领取结婚证时未告知家人亲友,登记后多次因财产问题与马义国及其家人产生矛盾,马义国于2015年9月17日因病去世。被告吴*与马义国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属于...(本文书还有13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