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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李*故意伤害罪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刑事案件>>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故意伤害
  • 案例类型:刑事判决书
  • 案号(2023)浙0782刑初*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23-12
  •  
  • 【案例概要】

    义乌市人****以义检刑诉[2023]23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犯故意伤害罪,于2023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指派检察员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23年8月25日17时许,在义乌市后宅街道俊塘村火车站扩建工程出入口处,被告人王*与被害人李*因渣土运输车通行问题发生争吵并推搡互殴。期间,被告人王*用拳头击打李*左腹位置,致李*左侧第3、4、7、9、10、11肋骨骨折,左肾周*肿。经鉴定,李*的伤势构成轻伤一级。

    2023年10月17日,经民警电话联系,被告人王*到义乌市公安局...(本文书还有616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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