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东宁市新********(以下简称新某某公司)、韩*、安**因与被上诉人东宁市青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2022)黑108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5月10日立案后,以阅卷、调查及询问当事人的方式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韩*、安**辩称,其答辩意见与上诉意见一致。
韩*、安**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确认韩*、安**与某某公司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有效并驳回新某某公司全部诉请;2.上诉费由新某某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1.韩*于2019年2月28日与金**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韩*将自己在新某某公司90%股权以450万元价格转让金**,金**未依照合同约定支付股权价款,新某某公司始终由韩*经营管理,因此韩*与某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为合法有效。2.安**为新某某公司股东,持有10...(本文书还有36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