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人寿******************(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人寿保险通辽支公司)与被告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人寿保险通辽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韦**、被告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人寿保险通辽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
返还原告赔偿金49951.56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7年10月3日15时30分许,邰连喜驾驶蒙g×××××号货车与被告驾驶的四轮拖拉机发生碰撞,造成被告受伤。此事故经敖汉旗人民法院作出(2018)内0430民初****号民事判决,判决由原告在商业险限额内赔付给被告249757.78元,该判决生效后,原告已在商业险项下赔偿给被告...(本文书还有17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