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禹**与被告中国人寿**************(以下简称人寿保险公司)、泌阳县杨*******(以下简称二铺小学校)、王*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6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禹**的法定代理人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被告人寿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二铺小学校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鉴定费等71858.48元;2.后续治疗费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3.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系被告二铺小学校明德幼儿园学生。2020年5月19日接幼儿园通知,5月20日参加校园演练工作。5月20日原告到园上学,因被告管理不善导致原告在学校受伤,被送往医院治疗。现原告已出院,原告法定代理人...(本文书还有29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