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青海融鑫********与被告青海铸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青海融鑫********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000000元、利息2885400元(截止2018年6月30日)、违约金4833500元、代理费137213元;合计14856113元。2.判令被告按年利率24%承担2018年7月1日至实际偿还之日的利息及违约金;3.判令原告对被告的抵押物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本文书还有535字未显示)